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万**、朱**、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滩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赵**、卢**、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信用社与被告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信用社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信用社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告贾占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岗信用社与被告陈**、刘**、吕林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岗信用社与被告马**、马增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中牟支行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狼城岗信用社诉被告张**等金融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