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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北京翔**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翔**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市**程公司(简称北京市**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高*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高检民抗(2013)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最**法院提出抗诉。最**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民抗字第5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翔**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给付北京市**程公司人民币1400万元整;

二、北京市**程公司收到北京翔**有限公司给付的人民币1400万元当日,向北京**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北京市西城区红居街13号翔峰大厦的查封;

三、北京市**程公司收到北京翔**有限公司给付的人民币1400万元后,本案工程款部分只存在15万元的争议,就上述15万元的争议北京市**程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再审;

四、北京市**程公司就本案逾期竣工违约金部分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

鉴定费80万元,由北京市**程公司负担60万元(已交纳),由北京翔**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270元,由北京市**程公司负担112135元(已交纳),由北京翔**有限公司负担11213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7036元,由北京翔**有限公司负担43518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程公司负担43518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88元,由北京翔**有限公司负担195107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程公司负担98981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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