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限公司银行存款10182800元及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612732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0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5547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9444元、执行费80246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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