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冶**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冶**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冶**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13174.8元及逾期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限公司案件执行费56466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海**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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