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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天津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3)滨港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成都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天**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瑞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2848元,退还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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