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天津**有**、第三热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永**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永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94091元,减半收取47045.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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