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永**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永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94091元,减半收取47045.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