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向天津**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津高执字第000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凯**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00元;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凯**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67900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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