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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天津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兴臣、李**,被上诉人天津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退还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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