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4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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