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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遵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安会生、雒玢,被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张**、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遵化**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订立《防火门加工定做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636369元。后因工程量发生变化,经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变更为4494688.86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2710000元,尚有1784688.86元工程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84688.86元;被告给付原告自2011年6月1日至工程款全额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明确此项诉讼请求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5年6月5日为462442.2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的工程事实认可,但因为村委会的账目正在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所以无法核对数额,具体数额需要审计结束后核实,违约金部分被告不同意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订立《防火门加工定做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村民还迁住宅;承包内容为木制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加工定做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1#-33#楼及1#-3#地下车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木质防火门(含甲、乙、丙级)共7203㎡,综合单价470元/㎡,价款3385410元,钢制防火卷帘门共382.56㎡,单价570元/㎡,价款218059元,总价款3636369元;工程分四期,一期工程14#-23#楼及1#地下车库,二期工程10#-13#、24#-27#楼及2#地下车库,三期工程1#-9#楼,四期工程28#-33#楼及3#地下车库;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10日内被告预付工程总价款15%的定金作为预付款,工程按四个期段分期拨付工程款,每个期段门框安装完毕,拨付本期工程款的15%,门扇安装完付至75%,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本期合同价的90%。每期竣工备案齐全后拨至本期合同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二年,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付3%的保证金,第二年付2%保证金)。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

原告提供《小南河村平改住宅楼项目工程变动增项、价格确认单》,内容为增加管井门盖板,单价9.5元/m,工程量17054.4m,总金额162016.8元。被告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C区(C1-C7)防火门规格数量明细》,内容为C区门体面积1007.74㎡,单价475元/㎡,金额478676.5元。盖板金额为2073.7m×9.8元/m=20322.26元,门体加盖板合计金额为498998.76元。被告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公建楼防火门明细》,包括商业1、2、3、4、文化活动站、综合服务站、幼儿园、换热站、办公楼、医院,合计414.685㎡。

诉讼中,原、被告签署《遵化**有限公司在小南河还迁住宅工程项目中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工程量》,双方对完成施工主要位置及工程量核定。(1#-33#楼、1#-3#地下车库)木制防火门7203㎡、防火卷帘门382.56㎡、盖板17054.4m;C区(C1-C7)木质防火门1007.74㎡、盖板2073.7m;商业1.2、商业3.4、文化活动站、幼儿园、换热站、办公楼、医院木质防火门390.685㎡、防火卷帘门24㎡。合计木制防火门8601.425㎡、防火卷帘门406.56㎡、盖板19128.1m。双方还确认,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时对所需防火门、卷帘门进行了制作并按要求进行了现场安装。后因被告资金问题造成了现场全面停工,致使合同中的第四期和公建中的商业三四、超市、医院在门框安装完毕后,门扇被告至今未让安装。

关于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数额的问题。原告确认被告共给付原告工程款2710000元,被告以村委会账目正在审计中无法核对为由未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关于原告施工的情况。原告称2011年5月21日竣工,被告当庭表示,原告是按照被告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已经竣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火门加工定做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84688.8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因被告原因造成合同中的第四期和公建中的商业三四、超市、医院在门框安装完毕后,门扇被告至今未让安装的事实,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停工,且原告已经将合同项下的内容制作完成,只待被告通知后将剩余部分进行安装,故被告应将全部工程款给付原告。剩余工程的安装待被告通知后由原告继续完成,产生争议可另行解决。

关于被告已付工程款数额。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已给付工程款2710000元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工程2710000元予以确认。

经本院核算,1、合同项下1#-33#楼及1#-3#地下车库木制防火门7203㎡、防火卷帘门382.56㎡,工程款为(7203㎡×470元/㎡=3385410元)+(382.56㎡×570元/㎡u003d218059.2元)u003d3603469.2元;

2、增项中1#-33#楼及1#-3#地下车库部分管井门盖板17054.4m,工程款为17054.4m×9.5元/mu003d162016.8元;

3、C区(C1-C7)防火门木质防火门1007.74㎡、盖板2073.7m,工程款为(1007.74㎡×475元/㎡u003d478676.5元)+(2073.7米×9.8元/m=20322.26元)u003d498998.76元。

4、商业1.2、商业3.4、文化活动站、幼儿园、换热站、办公楼、医院木质防火门390.685㎡、防火卷帘门24㎡,工程款为(390.685㎡×470元/㎡=183621.95元)+(24㎡×570元/㎡u003d13680元)u003d197301.95元;

上述工程款合计4461786.71元。减去被告已经给付工程款27100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751786.71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自2011年6月1日至工程款全额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工程未全部完成施工、工程未进行结算、原、被告未就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的给付达成新的协议、工程未全部完成的原因系因被告原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利息计算时间的约定。考虑上述诸多综合因素,本院认为利息的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两年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为宜,即从2013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遵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751786.71元;

二、被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自2013年6月1日起以1751786.71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9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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