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淼源苗木种植基地与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诉被告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天津**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且原告拒绝对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6元,退回给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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