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诉被告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天津**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且原告拒绝对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6元,退回给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