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与天津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河南**限公司与天津天**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河南**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天**限公司所属小站镇**商业中心的房产进行查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天津天泰永盛**西百利商业中心所有的权属证号1120814004306、1120814004305、1120814004304、1120814004303、1120814004302、1120814004301、1120814004299、1120814004083、1120814004079、1120814004115、11208144119、1120814004114非居住用房十二套。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隐藏或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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