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焦**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