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天**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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