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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天津小站**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原告周*连诉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分包了由被告施工建设的天津市武清区国际城月伴湾住宅楼工程。工程建设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负责对月伴湾工程楼外墙保温部分进行施工并采购保温材料。现该工程已竣工入住。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确认单,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636000元。因被告迟迟不支付欠款,原告呈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防水材料款636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天津**民法院审理,本院并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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