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刘**民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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