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唐山**发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起诉书中所列原告为杜**、党**二人,而在起诉书上署名的却只有杜**一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书应当记明原告姓名等项内容,而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㈠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㈠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