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龙**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龙**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龙**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化市龙**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5元,减半收取3878元,由原告遵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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