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中**有限公司与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北**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15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工程,合同对结算作了具体明确的约定。但是被告并未按时按量完成施工任务,至今未报送竣工资料,还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值进行估算,被告已超额领取工程款项10万元。同时被告还应承担相应的工程责任和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额工程款项共计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未能确定。因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在查找到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时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