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鼎鑫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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