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县**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海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18元,减半收取1060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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