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限公司、河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唐山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并提出对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申请。关于工程量以及所欠工程款数额问题,原审法院并未查明,属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
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