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檀**、高**与被告迁安市建昌营镇温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檀**、高**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檀**、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原告檀**、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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