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唐山**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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