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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唐山市**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唐山**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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