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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浙江驰**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被上诉人吴*认可工程延期交工,但称工期延误是由于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被上诉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重审时请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再予审查核实,然后再依法认定、处理为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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