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迁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7元,由原告迁**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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