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中十冶**公司、胡**、河北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9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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