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员会的石裁字(2015)第0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石家**员会的石裁字(2015)第051号裁决书关于董**与上海正**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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