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肥城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原审被告胡**、中铁**限公司、华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