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肥城市**有限公司、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肥城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原审被告胡**、中铁**限公司、华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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