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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