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京韵和天佑**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韵和天佑**公司(以下简称韵和天**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韵和天**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国忠诉称:2012年北京市**村委会把村委会办公楼的工程包给了韵和天**司,韵和天**司又把该工程包给了王**,王**把该办公楼的水电工程转包给我。工程完工后,因韵和天**司尚欠王**300万元工程款,故王**亦拖欠我的工程款21万元。我屡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水电工程施工款21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韵和天**司辩称,我公司确欠原告水电工程施工款21万元,但我公司不能确定给付时间。

被告王**辩称:我和原告、韵和天**司签订了结算单,三方约定韵和天**司直接向原告支付水电工程款21万元,并将该笔款项从韵和天**司应给付我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此本案和我没有关系,应由韵和天**司向原告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委会办公楼共两层,韵和天**司承包该办公楼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王**,后王**将该办公楼的水电工程分包给王**。2012年6月29日,王**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方王**(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办公楼;工程地点: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工程内容:图纸所含上、下水,强电、弱电等图示全部内容;工程造价为346950元;付款方式:首层结构封顶,甲方付给乙方5万元,二层结构封顶,甲方付给乙方1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80%,剩余工程款年底前结清。协议签订后,王**进行了施工。在王**施工过程中,王**因韵和天**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继而未按约定向王**支付工程款,后王**停止施工。2014年1月3日,韵和天**司(甲方)、王**(乙方)、王**水电施工队(丙方)签订结算单,就王**已经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三方约定:乙方承包给丙方后北宫办公楼大队部工程,工程结算后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确认工程款为21万元。三方经协商,由甲方支付丙方工程款,此款从乙方总工程款内扣除。落款:甲方:韵和天**司;乙方:王**;丙方:王**。王**停止施工后,其他人进行了后续施工,涉案工程现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程承包协议、结算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韵和天**司、王**签订的结算单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王国*要求韵和天**司依照结算单支付工程款2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韵和天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工程款二十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韵和天佑**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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