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华成国际**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华成国际**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华成国际**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鑫华成国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江苏鑫华成国际**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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