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冠**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蓝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冠**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冠**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35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李**与河北鑫**限公司、唐山市曹**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郑**、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昆**有限公司与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昆**有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孙**、河北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唐山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维东与李**、扬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北京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有限公司与广东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辽宁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