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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张**不具备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非法转包人即本案被告承担”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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