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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中盟**司徐江项目部与被告承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盟**司徐*项目部与被告承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中盟**司徐*项目部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谅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中**有限公司徐江项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0.00元,由原告河北**有限公司徐江项目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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