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承德国鑫**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泉**有限公司、平**利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国鑫**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泉**有限公司、平**利铁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国鑫**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国鑫**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泉**有限公司、平**利铁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00元,由原告承德国鑫**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