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曹**、富玉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曹**、富玉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王**、曹**、富玉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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