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承**有限公司、兰玉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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