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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祥诉被告左万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祥诉被告左万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70.0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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