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祥诉被告左万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70.0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蒋**、王*与被告中扶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被告中扶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文*旗诉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颜**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诉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屈**与被告浙**有限公司、被告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潘**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承德长**限公司诉被告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限公司、承德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承德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承德**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山**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被告吕**、徐**、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