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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与被告浙**有限公司、被告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潘**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浙**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北京分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0.00元,减半收取464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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