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浙**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北京分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0.00元,减半收取464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蒋**、王*与被告中扶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被告中扶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文*旗诉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颜**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诉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承德长**限公司诉被告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限公司、承德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承德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承德**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山**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被告吕**、徐**、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孙**、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