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被告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90.00元,应收1,74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受理费1,74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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