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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高举与江西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高举、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徐**于2015年5月1日前给付*高举防水工程款10000元,上诉人江西力**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保全费120由被上诉人徐**承担,上诉人江西力**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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