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春**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民法院(2014)唐**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春**限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北春**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
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76元,减半收取62688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