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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有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4)石六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河北**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1040元,减半收取280520元,由河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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