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4)石六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河北**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1040元,减半收取280520元,由河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