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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有限公司与广宗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邯郸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宗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民法院(2014)邢**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邯郸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曹**,被上诉人广宗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宗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前,一次性向邯郸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万元(壹佰叁拾贰万元)即为清结。支付方式:广宗县**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于调解书送达时汇入邯郸市**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户名: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开户行:邯**行光明大街支行;账号:86×××43;

二、一审案件受理87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240元减半收取即43620元,均由邯郸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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