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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与宽城龙**限公司、承德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宽城龙**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为与被上诉人王**、王**、王**原审被告承德兆**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司及原审被告兆**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栾春奇,被上诉人王**、王**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因一审诉讼过程中,王**病故,鉴于原判决并未判令王**承担任何义务,且原审原告王**、王**、王*亦未就此提出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王**的继承人可不参加本案诉讼,故本案中不再将王**作为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承德**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承德**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宽城龙**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45040元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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