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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河北省**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史**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北省**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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