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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设总公司与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家**设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家**设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北省**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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