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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承德县新**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房**与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两益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对被告承德县新**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0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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