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第三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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